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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关于依法报废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截止2021年12月前,因在我大队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我大队依法扣留的各类型机动车共计536辆,因当事人未到我队接受处理的,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证件(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报废处理。
处理机关: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处理地点:砚山县平远镇迎丰路11号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12月前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清单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2022年12月21日
来源: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