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身边的事 > 正文
    购物车
    0

    文山男子下落不明10余年,亲属无奈下做出此举……

    信息发布者:CW16136
    2019-02-26 21:04:16    来源:非常文山   转载
    男子因病离家出走



    方某系孤儿,幼年时被收养,现养父母已过世。普某是方某的妻子,两人婚后生育两子。1975年方某被招收至地质大队工作,2004年退休。2007年1月某天上午9时左右,方某因病离家出走,普某和家属在方某离家次日到派出所报案,同时通知了方某所在单位。家属、派出所、方某单位多方努力寻找,没能找到方某。



    10余年杳无音讯



    至2017年7月,法院受理该案时,方某已失踪近10年6个月,普某和两个儿子认为方某符合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方某死亡。



    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方某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妻儿提出申请后,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方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届满,方某仍然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及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的规定,普某及两个儿子申请宣告方某死亡的请求成立,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宣告方某判决当日死亡。法院对该判决在《法制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效果与自然死亡的效果相同,像本案方某被宣告死亡后,方某的合法继承人可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方某财产的继承权,方某与普某的婚姻关系自方某被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被宣告人实际并未死亡时
    权利如何保障?



    很多人有疑问,若方某并没有死亡,方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权利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也就是说,方某虽被宣告死亡,但若方某实际并没有死亡,方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会受到宣告死亡的影响,如果方某出现,可自己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相关人身、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与方某相关的人身关系、财产利益又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方某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要予恢复,若取得方某财产无法返还方某的,要给方某相应的补偿,造成方某损失的,应当赔偿方某。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